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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申訴

公司申訴制度

公司申訴制度流程如下:

1.受理方式得採紙本投信、電話/口頭、郵件、手機通訊軟體,向單位主管或 人事課提出。

1.1人事課專線8345171分機630

1.2電子郵件:panpan@kenda.com.tw

1.3實體專用信箱設置於人事課櫃台。

2.受理原則

    匿(冒)名申訴及檢舉皆不予受理,惟受理單位或人員應視案件性質與當事人所處之情境,對當事人身分採取絕對保密措施,以防止當事人遭受二度傷害之可能。申訴及檢舉事件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遇有特殊狀況者,不在此限。

 3.受理單位:

    員工申訴及檢舉事件,以向各該單位逐級提出為原則,但若該單位無法或怠於處理者,則可直接向管理單位,人事課提出。

 4.員工申訴書資料

  4.1應提供申訴人姓名、工號、單位、職稱、聯絡電話等相關資料。

  4.2申訴事由或檢舉事實。

  4.3檢附足以證明事實之相關文件。

  4.4填表日期。

  4.5員工申訴意見處理紀錄表(表十一)

 5.調查流程:

  5.1初步審理

    接獲申訴事件時,受理單位需先確認申訴書所載內容是否清楚具體,若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調查且不予受(處)理。

  (1)匿名或冒名者。

  (2)提起申訴逾前項之時間限制者。

  (3)非屬本辦法所訂事項,而應由司法機關審理者。

  (4)申訴已無實益者。

  (5)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事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者。

  5.2事實調查

  (1)處理申訴事件時,由受理單位主管或管理部(課)自行擔任或指定調查人員進行事實調查。

  (2)調查人員應盡速約談申訴人,瞭解申訴詳細內容,必要時應約談被申訴人或其他相關人員,以確認事實經過。

  (3)凡受理申訴或再申訴之事件處理未獲結果前,申訴人及負責處理申訴事件 人員,應絕對保密,不得對外公開。

  (4)申訴人與相關人員在處理申訴事件中,有接受調查、忠實答覆調查人員之詢問及提供相關資料之義務。

  (5)經調查後,發現申訴內容與事實不符,且為惡意攻訐誣陷者,不列入申訴人保障範圍,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6)申訴事件開始後,申訴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就申訴事件或其牽連事項,提出調解或司法之告發或訴訟者,應即通知調查人員。對於係屬司法機關之有關申訴事件,應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調查,俟司法機關裁決確定後,續行調查之。

5.3調查結果與決議

  (1)調查人員應於受理申訴事件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完成調查,並填寫員工申訴回覆書(表十二),根據調查事實之經過與公司相關規定擬定處置建議,並會簽管理部主管核定。

  (2)調查結果核定後,由申訴人簽名確認,如申訴人不願簽名,由受理單位人員記明理由於申訴答覆書上。

  (3)若不服申訴事件之處理意見者,得於收到申訴答覆書之翌日起算三十日  內,向管理部提起再申訴。

  (4)申訴事件若提起再申訴,由調查小組進行審查。

   (a)視事件之狀況與員工之層級,由管理部、稽核室、法務室及該再申訴人與被再申訴人之單位最高主管組成調查小組,主席由小組成員推選之。

   (b)調查小組之成員與該再申訴事件有直接利害關係者,該人員應迴避之。 迴避後,由其他小組人員自行擇選其他員工,以為遞補組成調查小組。

   (c)依個案狀況,調查小組得邀請工會代表、相關單位或外部人員列席。

   (d)調查小組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完成調查並擬定處置建議,呈請總經理核定。

   (e)再申訴之處理意見即為最後決定,再申訴人不得聲明不服。

   (f)調查人員或調查小組如無法於所規定之三十日期限內完成調查或擬定處置建議者,得再延長三十日,但以一次為限。

   (g)再申訴事件未特別規定者,準用申訴相關規定。

 6. 除申訴及檢舉事件有故意詆毀他人之違法、違紀行為者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處分或阻止其申訴及檢舉,如有違反,經查證屬實,依相關規定懲處。

 7.申訴(檢舉)人及負責處理申訴(檢舉)事件之相關人員,應絕對保密, 不得對外公開。若因故意過失致案情外流,將依洩密程度之輕重情節依相關規定懲處。

 8.任何人不得因員工提出申訴或檢舉,予以歧視、脅迫或任何不公平待遇,如有違反,經查證屬實,依相關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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