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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性騷擾及跟蹤騷擾防制措施

  1. 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不得利用工作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

  2. 員工不得於就業場所對同仁性騷擾,亦不得於同仁執行職務時對其性騷擾。

  3. 就業場所有以上性騷擾之情形時,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應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未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者,以縱容論。

  4. 公司應致力防制性騷擾/跟蹤騷擾、改善就業場所設施以保護員工免於性擾,並應定期舉辦或鼓勵員工參加性騷擾/跟蹤騷擾防制之教育講習。

  5. 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跟蹤騷擾防制之書面聲明。

  6. 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7. 制定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8. 設置處理性騷擾/跟蹤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信箱。

  9. 職場不法侵害之預防措施。
    9​.1 依勞動部職安署訂定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執行。

  10. 違反性平法及職安法相關之員工申訴及調查。10.1 員工或求職者於就業場所遇有性騷擾/跟蹤騷擾/職場暴力時,可洽詢人事課索取「性騷擾/跟蹤騷擾/職場暴力申訴書」。

10.2 為處理性騷擾申訴,特請人事課課長受理申訴,或依情節於申訴7日內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並開始為調查、審議;小組成員共6人,其中3人為資方代表,3人為勞方代表,女性成員總數不少於二分之一。​

10.3 受理申訴者為處理申訴案件,必要時得邀請申訴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並得依申訴人之申請,進行調查;申訴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10.4 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10.5 受理申訴者為調查、審議性騷擾/跟蹤騷擾申訴,得要求相關人員或單位提供相關資料,該相關人員或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0.6 調查、審議過程中應維護申訴人權益,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案件,不得洩漏申訴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申訴人身分之相關資料。

10.7 申訴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前項申訴案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

10.8 性騷擾之申訴、再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1.申訴書、再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經通知補正,仍未於14日內補正者。2.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10.9 受理申訴者應將申訴案件之處理經過作成書面紀錄,並密封存檔至少3年。

10.10 公司不得因性騷擾或員工提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置。

10.11 如確有性騷擾/跟蹤騷擾之事實,公司將依情節輕重對被申訴者作成申誡、記過、大過、調職、降級等處分,或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予以免職;如該事實涉及刑責,公司得同時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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