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員工退休制度
完善的退休金制度
本公司依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提撥退休金。新、舊制退休金提撥比例分別6%及15%,退休金支付方式以每月提撥到個人帳戶與由臺銀專戶中支付總額。
(1)舊制退休金依法令規定提撥比率是2%~15%,本公司為保障員工退休後生活,依薪資總額最高的15%比率按月提撥於臺灣銀行帳戶內,截至2024年12 月31日提撥退休金之金額為507,655,539元。
(2)新制退休金是依員工薪資投保金額按月提撥6%至員工個人薪資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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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之退休分為自願退休及命令退休:
(1)員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1.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1.2)工作25年以上者。
(1.3)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強制退休:
(2.1)年滿65歲者。
(2.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2.3)所稱「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之員工,以勞工保險第一等級至第六等級之殘廢為標準。
(3)凡在公司服務連續之年資與年齡(足歲)合計七十(含)以上者,得經公司核准辦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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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退休金之給予標準:(選擇舊制)
(1)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二個月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但勞動基準法實施前之服務年資即依「台灣省工廠工人退 休規則」第九條之規定計算。
(2)依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二款之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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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退休金之給予標準:(選擇新制)
於2005年7月1日以前入廠者,可選擇新制或舊制,或勾選暫不選擇,選擇舊制與暫不選擇人員最遲於2010年6月30日前得變更一次,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選擇舊制(選舊制年資其退休金依舊制標準給與),選擇新制人員不可以辦理變更;但自2005年7月1日起入廠人員一律適用新制,選擇新制者,其退休金給與由公司每個月提撥規定實施的退休金至個人帳戶中(公司提撥),員工亦可自行從薪資中,提撥1%~6%的退休金至個人帳戶(員工自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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